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