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