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