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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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