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