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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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