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