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