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时,应当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该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适用于该污染物监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实施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