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