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