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报送备案的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报送备案的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