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