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环保总局
效力
已失效
(国务院2001年2月8日批准)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须报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