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 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第五条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 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第七条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 第八条 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 第九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专项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