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