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