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一节 贷款筹借 第十五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 第十九条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第二节 贷款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贷款使用包括年度计划及预算编制、项目采购、资金支付、财务管理、项目调整、绩效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编制部门预算或者单位预算的,应当将其接受的贷款资金全额编入其部门预算或者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和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指定账户,并按照贷款方要求及国内有关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和…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贷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负责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通过… 第三十一条 贷款使用过程中,有关调整贷款规模、变更项目目标和内容、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等涉及贷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通过… 第三十二条 贷款项目执行期间如需进行期中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在调整前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期中调整方案建议和…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适时开展完工项目绩效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协调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总结技术、管理、制度、理念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和经验,并进行推广宣传。 第三节 债务偿还 第三十六条 债务偿还包括还款计划制定、还款安排、欠款回收、还贷准备金管理、影响贷款偿还事项的处理等。 第三十七条 还款责任人应当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按时足额还款。 第三十八条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履行还款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财政部门应当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并督促还款责任人制定还款计划,按时足额还款;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企业还款责任人与金融机构就临时… 第四十条 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财政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转贷协议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还款责任人在遵循审慎原则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可以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 第四十三条 在债务存续期间,还款责任人如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变更、债权变更或者债务转移等行为将会影响到贷款偿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就有关…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