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二节 贷款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二节 贷款使用 第三十四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做好资产债务移交和登记等工作。 贷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管理、核算、评估、处置、收益分配、统计、报告等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