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一节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一节 贷款筹借 第十五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 第十九条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