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中央所属军工企事业单位还应… 第八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时限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出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属于重大以上事故的,国防科工局应当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