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