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影像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