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属于重大以上事故的,国防科工局应当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