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