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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以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为原则,对不同信用等级供应商实行差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A级信用供应商,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B级信用供应商,在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平均分。 第二十三条 对C级信用供应商,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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