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B级信用供应商,在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平均分。

初次参加国税系统批量采购、电子采购供应商,视同B级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