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C级信用供应商,按以下规定办理:
在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最低分;
对其进行约谈,敦促整改;
连续3年被评为C级信用供应商,责令其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中退出。
连续3年被评为C级信用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在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最低分;
对其进行约谈,敦促整改;
连续3年被评为C级信用供应商,责令其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中退出。
连续3年被评为C级信用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