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批量采购、电子采购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信用指标及评价标准(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