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金融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总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年金缴费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统筹做好企业年金与其他养老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时距其退休时间相对较短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金融企业可在规定比例内采取过渡期补偿性缴…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贡献、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及其权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归属期,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企业职工退休后,分期领取企业年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