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方案实施 第十三条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方案实施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在职工和金融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