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方案实施 第十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方案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企业职工退休后,分期领取企业年金。 金融企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规定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者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在职工出境定居、死亡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