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 第九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及时反映管理收藏所有… 第十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及时登记入财务账,确保不重不漏。文物资源资产涉及价值增减变动的,应当及时… 第十一条 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应当作为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管理收藏单位购买、征集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业务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完整反映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是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的基础,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1)和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2)。 第十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十六条 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 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因调拨、交换、损毁、丢失、撤销退出等发生变动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并同步调整有关账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清查工作程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