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清查工作程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