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 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