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