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