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