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