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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的管理,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的共享利用,结合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之间进行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信息传输与交换,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是指各级污染源监控中心接收和处理的,经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采集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与污染源相关的其他基本…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传输与交换是指利用环境保护专网在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信息应用系统间传递与交换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建立国家级、省级两级综合数据库和数据库管理平台。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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