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之间进行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信息传输与交换,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