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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评估、清理与汇编

第三十九条 规章施行后,法制司会同有关司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规章实施的社会效果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四十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研究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组织承担。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颁布后根据需要对规章进行清理外,法制司定期组织各司局对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四十三条 法制司负责定期将更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汇编成册,发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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