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七章 评估、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评估、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研究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组织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