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施行的;

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废止规章的文件,原则上以总局命令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