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六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法制司审查,报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