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对规章条文进行解释:

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界限的;

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其适用依据或者范围的。

规章条文需要解释的,由有关司局提出解释意见初稿,经法制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规章条文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