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省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和文化部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和文化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文化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接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部和文化部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