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九条 接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部和文化部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