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文化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