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和文化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