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 第三条 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 第四条 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 第六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区分其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主次作用,分别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保险监管规定,对于逾期不改正才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应明确合理的改正时间。 第八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判处罚金… 第九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

第十条 依法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其幅度以下进行处罚,但适用警告、通报批评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除外。 第十一条 依法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其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但适用警告、通报批评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除外。 第十二条 依法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其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但适用警告、通报批评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除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外,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适中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同时存在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地执法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考虑机构层级、市场规模、违法业务占比、涉案金额等其他… 第十九条 给予银行保险机构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罚责任人,不得仅以机构内部问责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 第二十条 责任人认定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制止或者反对违法行为实施情况、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情况等因素。

第三章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罚款、适中罚款、从重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均规定应当给予罚款的,应当依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包括已实际收到的款项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款项,该款项的获得应当与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没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以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本办法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第二十八条 适用本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三十条 本办法部分用语含义界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保险集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