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三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罚款、适中罚款、从重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均规定应当给予罚款的,应当依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包括已实际收到的款项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款项,该款项的获得应当与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